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关于组织推荐第四批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复核第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的通知 一、申请第四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条件。 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符合《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规定的示范企业9项申请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请。 单项冠军产品:除“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比重在70%以上”不作要求之外,其他条件同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二)构建梯度培育体系。支持各地区和中央企业建立单项冠军储备库,将达到“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条件及具备单项冠军潜力的企业纳入培育工作范围,夯实单项冠军培育工作基础,建立梯度培育体系。统筹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支持“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的企业,如申请单项冠军,应为已入选的“小巨人”企业。 (三)突出“补短板”。企业产品如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的,请在申请书中作出说明,对该类企业应优先推荐。 (四)细分产品界定。申请企业应准确填报产品名称,填报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填报,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五)推荐上报名额。为充分发挥地方及中央企业把关作用,根据前三批遴选情况,确定了推荐名额。请各地按照名额推荐上报,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 (六)申请材料类别。申请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填写《企业申请书》申请单项冠军产品填写《产品申请书》;同一企业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中只能申请其中一种,申请单项冠军产品类的只能申请一个产品。 二、第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复核工作安排 根据《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关于动态管理的要求,每3年对入选单项冠军进行一次评估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公布的名单中予以保留,对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从名单中予以撤销。 请各地和中央企业组织第一批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培育企业填报复核申请表。第一批培育企业如自评达到示范企业条件的,可另提出晋级为示范企业的申请,按新申请第四批单项冠军程序和要求进行。 本项目于2019年6月30日停止申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一、复核范围 2016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二、材料要求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做好评价材料填报工作并提供必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word/excel格式电子版光盘一份)。有关数据指标请按2018年底数据填写,其中财务数据按照已审计的2018年会计报表填写。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复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公告撤消称号并摘牌。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并借此机会,对本地区、本单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深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本项目于2019年5月10日停止申报。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202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商务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将组织认定2019-202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日。将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请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申报。重点企业的申报标准请参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中的重点企业标准。重点项目的范围包括: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等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二、请申报单位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文化贸易信息管理应用”,从系统下载《文化贸易操作指引》,按要求和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打印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申报表格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根据业务主管或业务指导关系向各地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局)、广电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中央文化企业应分别报送至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主管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审核并盖章后,由申报单位将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原始单证复印件等材料递交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可直接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系统中发布的审核指南在网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编制审核报告,并附拟推荐的企业和项目汇总表,正式上报商务部(电子版一并上传至系统),同时抄送本地省级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广电主管部门。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原始单证复印件等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直接寄送至商务部指定地址(具体地址见系统内通知)。 四、商务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将组织联合评审,认定2019-202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发布《2019—202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2019-202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本项目于2019年5月3日停止申报。
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一、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按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审核工作,择优推荐具有示范性的小微企业园上报各市经信部门。省经信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推荐上报名单。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6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本次可自愿重新申报。 三、根据工信部要求,申报国家示范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微企业示范园(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本项目于2019年4月30日停止申报。
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星创天地的通知 一、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一)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 按照《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浙科发农〔2017〕138号)规定的对象、条件和创建要求组织申报。 (二)申报评审程序 1、园区申报须填报《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制订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6份及电子版),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上报,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推荐并报省科技厅。各设区市限额申报,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 2、我厅将依据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对申报创建园区进行评审,在形式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建设一批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并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支持。 二、星创天地 (一)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 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16〕167号)规定的对象、条件组织申报。 (二)申报评审程序 1、申报单位填报《“星创天地”基本信息表》由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以设区市为单位收集汇总排序后填写《“星创天地”推荐汇总表》并以正式文件向省科技厅推荐。各设区市限额申报,推荐数量不超过4家。 2、我厅将组织专家对推荐申报备案的“星创天地”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印发正式文件备案为省级“星创天地”。 3、根据实际情况,我厅对备案为国家级或省级的“星创天地”,建设成效明显的,择优给予适当的财政经费扶持。扶持经费主要用于建设星创孵化平台、构建星创服务体系、打造星创示范基地等方面。 本项目于2019年4月30日停止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