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第26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部署,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将2019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认定工作 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做好2019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具体程序包括: 1、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组织申请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2、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明确的范围,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进行审核(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范围); 3、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 4、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适当形式,择优推荐符合领域要求、基本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初评得分高于70分(包含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2019年评价工作 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汇总审核确认。编写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本项目于2019年7月30日停止申报。
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和2019年度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复核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9〕119号, 以下简称《通知》)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和2019年度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复核工作 (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重视工业设计发展,具备良好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二)认定程序。各级经信部门应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组织申报工作。县(市、区)经信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送各设区市经信局汇总审核后报我厅。我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公示,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发文公布。 (三)做好复核初审工作。各设区市经信局负责开展辖区内历年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复核初审工作,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现场审查,督促企业填写《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并提出是否保留的审核意见。 (四)报送材料要求。申报单位根据《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清单》认真准备资料,并加封面、目录。申报材料和复核表按企业主体单独装订,一式二份并随附电子版报送。申报材料、复核表、《工业设计中心复核名单》可在省经信厅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和复核工作 (一)推荐范围。结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工信部《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各设区市经信局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复核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及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成立3年以上。 (二)推荐流程。采取线上线下同时申报推荐。申报企业凭“邀请码”登录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录入申报信息,并打印装订。各设区市经信局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工作。我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名单。 (三)协助做好复核工作。本次复核2013、2015年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请杭州市、湖州市、绍兴市协助做好复核组织工作。参加复核的工业设计中心凭“邀请码”登录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 (四)报送材料要求。请各设区市经信局及时联系我厅获取申报、复核的线上“邀请码”。申报材料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清单》按申报主体单独装订,一式三份报送。复核材料单独装订,一式二份报送。请确保线上、线下内容一致。 本项目于2019年6月25日停止申报。
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19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备案 (一)申报备案对象。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省内各类众创空间均可申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择优推荐。 (二)申报备案要求。申报单位应具备服务双创的核心能力,招商性质的各类科技产业园及商业写字楼不得申报。已按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8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众创空间火炬统计。 (三)申报备案组织。各申报单位请于2019年6月21日之前登录浙江省科技大脑点击“办事大厅”,选择“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业务办理,跳转至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签字盖章的承诺书扫描件,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在线提出申请,经所辖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及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后上报备案。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请于2019年6月30日前在线完成众创空间的备案推荐工作,并出具推荐函附《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信息汇总表》报我厅,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推荐备案的众创空间已被认定为市级的认定文件也请一并报送。 二、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对象。已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及本年度申报备案的众创空间。 (二)绩效评价组织。为落实《浙江省科技服务领域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今年起不再要求众创空间在线填写绩效自评表及上传附件,通过选取年度火炬统计调查相关数据的方式开展评价,我厅将委托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4)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二〇一九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的通知 根据《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杭经信联智能〔2018〕8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评价的对象 (一)认定对象:符合《办法》中规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评价对象:根据《办法》第三章运行评价的要求,需要参评的已通过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2018年申请延期评价、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认定和评价工作安排 (一)认定工作安排 1、申请认定企业按照《办法》第八条第2款要求于6月20日前向所在地经信部门上报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式一份。同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法人办事--市经信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在线办理--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在线办理。 2、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按《办法》第八条1款要求进行汇总和初审,按照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确定推荐企业名单,正式行文并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含电子文档)及汇总表于6月30日前报送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按《办法》第八条3~6款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的企业名单,经审核确认并在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二)评价工作安排 1、企业应在7月20日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报送所在地经信部门进行初审。 2、初审通过后,由各区、县(市)经信部门统一将评价材料一式一份含电子文档和汇总表及审查意见于7月31日以前报送杭州市经信局。 (三)调整与撤销 根据《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有需变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要求暂缓评价或申请撤销的,由企业于7月20日前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经信部门审核确定后于7月31日前报送市经信局,市经信局根据《办法》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