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一、申报类型和支持重点 示范基地申报分两个系列,即规模效益突出的优势产业示范基地和专业化细分领域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本年度申报领域主要包括: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以及新兴产业领域。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要求及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决策措施成效明显、国家明确予以表扬激励地方的申报对象。支持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大数据、云计算、产业转移合作等新兴领域产业集聚区积极创建示范基地。鼓励中外产业合作园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积极创建示范基地,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载体。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须满足《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所规定的条件(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参照《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部分新兴领域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参照附表1-5),且未出现以下情况: 1、近三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近三年发生Ⅱ级或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3、申报对象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 申报对象需地理范围清晰、产业相对集中、管理主体明确,原则上不跨地市行政区域。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一旦发现虚假填报,取消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资格。 本项目于2019年7月31日停止申报。
2)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对象及基本条件 凡符合《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企〔2018〕37号)第五条之规定的生物医药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在杭医疗机构均可申报。 二、申报项目类型及范围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8〕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重点扶持内容,申报项目类型主要包括: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指与《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第一项所对应的项目。 2、生物医药研发服务项目。指与《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第二项所对应的项目。 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项目。指与《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第三项所对应的项目。 4、新药研发新进入临床Ⅱ期、Ⅲ期研究项目、获得国家新药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项目、通过美国FDA制剂认证并在本市产业化项目。指与《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第四项所对应的项目。 5、首次获得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项目。指与《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第五项所对应的项目。 6、首台(套)医疗设备应用项目。指与《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第六项所对应的项目。 申报项目完成期限(含投资或收入额计算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本项目于2019年7月25日停止申报。
3)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杭州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产业创新服务体系,推进我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打造更有活力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根据《杭州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实施意见》(杭科合〔2018〕171号)精神,决定开展2019年度杭州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完善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规划。发展目标明确、路径清晰、重点突出,规划科学合理,政策举措有力。 (二)特色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较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发展潜力,能够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龙头企业或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形成龙头骨干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融通的完整产业链条。 (三)具有较完备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具有为产业集群内产业培育提供全流程创新服务的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计量测试、标准信息、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才培训、技术市场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的基础。 申请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依托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本项目于2019年8月2日停止申报。
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9年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通知 一、申报认定条件 (一)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运营主体为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同一主体不能同时申请市级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服务团队中至少有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创业导师2名(含)以上。 4、孵化器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5、孵化器自有场地内注册办公并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可适当放宽。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7、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每年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8、孵化器运营主体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符合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创意产业园及留学生创业园等,纳入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范围。 (二)申报认定专业孵化器需同时满足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或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三)在孵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2、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网址:杭州市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登录账户可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咨询。 本项目于2019年7月17日停止申报。
5)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杭州市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项目申报的通知 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杭人社发〔2017〕240号)的精神,为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活力的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推动产业创新变革,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杭州市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项目所在单位应为在我市工商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项目应在大数据、AI等数字化技术应用及服务模式、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型,知识产权明晰。同一机构最多可报两个项目。 项目分原创类和应用类。原创类项目指项目申报单位拥有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对项目的研发投入超过50%,已进行公开测试或已正式对外发布并投入使用;应用类项目指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的关联母公司所有,已在杭应用推广,且保持良好的年盈利及利润增长。 二、其他 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的创新性、成长性、市场前景、团队及投入、社会效益等因素进行书面评审,确定进入路演评审的项目;市人力社保局组织行业专家、风投专家和专业观众等进行路演评审,确定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经公示后,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资助。申报项目将择优分类,进行宣传推介。 本项目于2019年8月30日停止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