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固废资源化”等重点专项2019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申请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特邀咨评委委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本项目于2019年9月17日停止申报。
2)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等重点专项2019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申请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特邀咨评委委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本项目于2019年9月17日停止申报。
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2019〕13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厅联电子〔2017〕25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现就我省开展第三批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市、区)经信、民政、卫健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地级或县级行政区申报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 二、请各申请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根据三部委通知(工信厅联电子〔2019〕133号)(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信息公开>政策文件>文件发布>电子信息”栏目下载,要求认真填写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并于8月2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5份、电子版1份)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将会同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进行实地考察或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推荐上报满足评选条件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
4)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一)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原则上为所在区、县(市)的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2、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专利分管领导和负责专利管理的部门,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申请、管理、保护、运用以及专利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3、企业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和人才培养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方面。 4、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年产值(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专利产品年产值(销售收入)2000万以上且占总产值50%以上;专利产品年产值(销售收入)1000-2000万且占总产值80%以上;专利产品年产值500-1000万且占总产值90%以上。 5、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无侵犯专利行为。被控侵权的企业,处于诉讼期间的,暂不受理。 6、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达到20分(含20分)以上,前2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0分(含10分)以上。分值计算方法是: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分,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分,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分,国外发明专利每件10分,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件4分,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2分;产品获得国家专利奖或国家外观设计奖金奖每件20分、优秀奖每件10分;产品参加“市长杯”创意中国(杭州)国际工业设计大赛获得金奖每件8分、银奖每件6分、铜奖每件4分;专利维权胜诉案件每件15分。 7、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二)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为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 2、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专利分管领导和负责专利管理的部门,配备了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或专利技术任职资格的专职专利管理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申请、管理、保护、运用以及专利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3、企业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方面。 4、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年产值(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专利产品年产值(销售收入)2000万以上且占总产值50%以上;专利产品年产值(销售收入)1000-2000万且占总产值80%以上;专利产品年产值(销售收入)500-1000万且占总产值90%以上。 5、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无侵犯专利行为。被控侵权的企业,处于诉讼期间的,暂不受理。 6、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前两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5(含15分)以上。分值计算办法同专利试点企业。 7、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8、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符合申报材料要求可直接认定为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 本项目于2019年8月15日停止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