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0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首台(套)产品申报领域及要求 (一)申报重点领域及产品 按照《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2019版)》(浙经信装备〔2019〕86号)所确定的重点领域申报。申报产品分为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两类。 (二)申报要求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生产机构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其技术或生产的产品符合上述重点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2、申请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应符合申报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应符合《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所报首台(套)产品应是2017年以来研制完成并已投入产业化应用,同一产品不得同时申报国内首台(套)产品和省内首台(套)产品。 3、首台(套)产品通过“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申报项目材料主要包括: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申请报告书、申请材料承诺书、主要研发人员、2018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具体详见网络申请表单。 二、支持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和《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要求,对认定为2020年度首台(套)产品将给予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每台套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每台套奖励50万,奖励资金将从2020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本项目于2019年9月6日停止申报。
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工作的通知 一、培育创建原则 (一)明确目标定位。制造业创新中心要以集聚有效创新资源为核心,以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为手段,汇聚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尖人才等资源优势,以需求为导向,打造贯穿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的制造业创新生态系统。坚持以面向行业(领域)发展所需的前沿共性技术特别是“卡脖子”技术攻关为目标,以开展技术研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为导向来培育创建。 (二)坚持市场化运行机制。制造业创新中心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符合创新规律、凝聚创新资源、激发创新活力、体现创新成效的运行机制,最终实现内生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中心坚持以股份制形式组建,公司制模式运作。 二、培育创建领域 2019年重点围绕我省战略性、未来性、潜力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两个方向培育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优先支持“卡脖子”技术领域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主要行业和领域包括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5G通信、机器人、数字化设计与制造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氟硅、轻量化研发制造等新材料产业;高效电机、先进印染等特色优势产业。 (一)培育创建条件 1、牵头单位需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雄厚,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行业)重点研发项目或产业化项目的经验。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要求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不低于1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可适当放宽。 2、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3、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和经营类高端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 4、符合《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实施方案(2018-2020)》确定的其它培育创建条件。 本项目于2019年8月30日停止申报。
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三批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第三批上云标杆企业、第五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一)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 1、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指为特定行业提供云基础设施、云应用软件和解决方案、云应用开发部署及运行环境、通用模块和组件、运维和信息安全保障等产品和服务,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云化水平的专业性云服务平台。 2、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应面向细分行业或块状经济领域,围绕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发展需求,构建行业数据库、工具库,开发并提供行业适用性较强的云应用产品和服务。 3、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应具备较强的行业覆盖能力和服务能力,实际企业用户规模已达到100家以上,在服务行业云计算应用中已产生实际成效。 (二)上云标杆企业 1、申报企业须注册在浙江省境内,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对为其提供云计算产品和服务的云服务商不作注册地限制。 2、有较好的企业信息化基础,已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开展基础设施类、管理类或业务类上云应用,应用的云计算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 3、已形成企业上云用云的成功案例,达到较深的云应用程度,形成较好的云应用效益,对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互联网+”业务发展能力,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具有明显促进作用,具备行业示范引领效应和可复制推广价值。 (三)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 1、申报企业须注册在浙江省境内,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 2、有较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基础和稳定的数据来源,具备大数据分析、挖掘和应用服务能力,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已开展大数据应用,应用的大数据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 3、已形成大数据应用的成功案例,在企业数据资源管理、数据分析服务、业务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效益、带动行业大数据应用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具备可复制推广价值。 本项目于2019年9月16日停止申报。
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对象和范围 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编制《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年度的起始时间。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目录》结合我省新材料产业优势领域,围绕重大工程建设需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数字经济、生物经济、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发展需要进行制定,并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作动态调整。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保险险种 浙江银保监局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指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产品。 新材料首批次保险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政府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创新提供货物运输险、其他责任险等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范围。 (三)运行机制 1、公布承保机构。参与试点的保险市场主体单位名单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的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试点保险公司名单确定。 2、企业自愿投保。新材料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新材料保险。 3、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申请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80%。保险期限为1年。 4、完善优化运行。参与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专业团队和理赔快速通道,加强新材料保险服务,并不断积累保险数据,优化保险方案,提高企业在新材料生产及应用领域的风险识别和化解能力。保险公司应统一使用示范条款开展承保业务。保险公司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参照中国银保监会相关文件执行。 二、试点工作安排 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内(宁波市除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事《目录》所列新材料产品生产。 3、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4、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 本项目于2019年9月5日停止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