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讯“本想用1000元充当3张房卡,商家却要求再充2000元,以前没有这个说法。”姜女士去年在桐庐县迎春南路37号桐庐港汇大酒店订房间时曾缴纳1000元定金,当时酒店称此笔费用下次订房时可使用,现其前往消费,被要求需充值满3000元,才可消费,姜女士认为不合理,致电与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联动的12345市长热线投诉。
消费者 1000元定金想消费要求再充2000元 消费者姜女士介绍,“去年我们小学班主任要开同学会,当时我帮她们在桐庐港汇大酒店订了16间房,预付定金1000元,当天实际入住9间房。酒店销售员表示1000元的定金不能返还,可以留作以后订房消费。” 今年11月6日,酒店销售员黄女士在微信上说希望姜女士把这1000元消费掉,因为工作原因姜女士正好需要三间房入住,黄女士表示每间房是按298元的协议价格。对于能否使用1000元的定金,黄女士表示需要和领导协商。 之后酒店给出的解决方案如下:去年共预订了16间房,来了9间,剩下7间没有来消费,为了使用定金,需要把当时的价格补齐(7×320=2240)取整数2000元,重新办张3000元的卡,这样定金就能一并使用了。消费者姜女士拒绝了该处理方案。 商家 消费者违约在先 随后记者拨通了姜女士提供的销售人员黄女士的电话,黄女士表示她不方便接受采访,他们的徐总在亲自处理这件事,并提供了徐总的电话。 在电话中徐总表示:“这个事本身是消费者的责任,双方在之前签有一份合同,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最先违约的是消费者,我们按照合同不返还1000元押金是有据可依的,当时她表示2019年可以来使用,她本人也没来使用。我们当时签订的一式两份的合同权责义务是比较清晰的,合同我们提供给了市场监管部门。” 随后徐总表示:“这件事情在酒店方面没有其他的解决方案了。” 律师 实际消费时不应增加附加条件 对此,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瑾言表示,单看合同的话定金不退也许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但是事实上,经酒店销售员允诺消费者可以消费那1000元,就变更了定金的性质。销售对外就代表酒店,销售的允诺视为酒店的允诺。商家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原则经营。不应该在消费者实际要用的时候再临时增加充值的附加条件。 消费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销售员给过承诺的话,建议消费者将证据提交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