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为更好蓉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免税审核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核实本孵化器财务、场地、在孵企业等信息,并向所在地区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在信息系统中对辖区内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于2019年4月12日前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三、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的免税名单进行确认,并加大力度抽查复核。 四、对于在免税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 (二)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3000元/人。 本项目于2019年4月22日停止申报。
3)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关于申报2019浙江省企业百强暨中国企业500强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我会决定2019年继续开展浙江省综合百强、浙江省制造业百强、浙江省服务业百强及浙江省成长性最快百强企业申报工作;同时,根据中企联的统一部署,今年继续开展中国企业500强申报推荐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及研究分析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的范围和要求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包括在境外注册,投资主体为中国自然人或法人,主要业务在境内的企业,属于我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和各级国资委监管的企业,都有资格申报浙江省百强企业、浙江省制造业百强企业、浙江省服务业百强企业、浙江省成长性最快百强企业,以及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在华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控股企业和行政性公司、政企合一的单位,以及各类资产经营公司,均不纳入申报范围。属于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由于其财务报表最后能被合并到集团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去,因此只允许其母公司申报。 为了保证数据的客观公正,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都对统计数据的严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申报企业均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确认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未能提供的, 需提交能够证明企业数据真实可靠的材料,如上报地方财政局、统计局、国资委、发改委或主管部门的报表(副本),亦可由审计机构盖章确认。凡只提供企业申报表或数据不完整又无法确认的,均不纳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2019浙江省百强企业和成长性最快百强企业的营业收入需达到下列标准 1、申报2019浙江省百强的企业,2018年营业收入应达到60亿元(人民币)以上; 2、申报2019浙江省制造业百强的企业,2018年营业收入应达到40亿元(人民币)以上; 3、申报2019浙江省服务业百强的企业,2018年营业收入应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 4、申报2019浙江省成长性最快百强企业,要求2018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营业收入增长比上年超过10%以上,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2%以上。 三、申报2019中国500强企业的营业收入需达到下列标准 1、申报2019中国企业500强企业,要求2018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亿元(人民币)以上; 2、申报2019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企业,要求2018年营业收入达到50亿元(人民币)以上; 3、申报2019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要求2018年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人民币)以上; 4、申报2019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100强,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23号)目录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分类代码见《2019 浙江省企业百强暨中国企业500 强申报表填表说明》。 本项目于2019年4月20日停止申报。
4)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材料首批次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8〕29号)有关规定,规范新材料首批次项目认定管理,加快重点新材料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 1、本办法中“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新材料首批次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单位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发明专利,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中试后首年度实际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的首批次应用项目。 2、符合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属于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所列新材料之一,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新材料项目。 3、申报企业和单位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本市新材料发展规划方向,近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和单位年度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新材料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企业总销售收入50%(含)以上。 4、申报产品技术成熟度高,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工艺和装备体系,形成了产品标准。产品性能可靠,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经核实,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用户使用报告为准)。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产品研发完成到距离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6、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