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3
第三章 会员………………………………………………… 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5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7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8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8
第八章 附则………………………………………………...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杭州市服务业联合会,英文名称“HANGZHOU SERVICES FEDERATION”,简称HZSF。
第二条 联合会性质
(1)是由在杭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联合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2)是本地区不同经济成份的全行业组织。
(3)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联合会宗旨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宗旨,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发挥好桥梁与纽带作用,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加强行业自律,大力推进我市服务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以及服务经济理论的研究,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其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民政局,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行业标准,鼓励服务业企业质量建设,促进服务业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2)围绕政府工作要求和联合会会员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组织和开展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课题研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加快杭州市服务业发展服务;
(3)加强服务业企业联系与合作,建立行业性的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共同发展;
(4)推动专业培训,举办各种论坛、讲座、咨询和学术研讨等活动,提高服务业发展质量和管理水平;
(5)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展览、考察活动,加强与国内、国际同行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6)组织会员单位活动,密切相互关系,开展信息、工作经验、成果等的交流。收集整理国内外发展服务业的有关信息,编辑出版发行会刊、会讯、年鉴、研究资料和其他出版物以及开办网站,为服务业发展服务;
(7)加强本会与其他协会之间、服务业其他行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服务业行业优势,促进各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8)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服务经济研究,为企业提供相关的项目评估、可行性分析、经营管理诊断和法律咨询服务;
(9)承担联合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以单位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登记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支持和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2、3、4、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四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2)在服务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长单位2万/年,常务副会长单位1.5万/年,副会长单位1万/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年,会员单位1500/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体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章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